抚顺人自己的保险网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首页 >> 保险资讯保险资讯

【保险反欺诈案例】指使他人将保时捷开下河骗保 两男子都被判了刑

时间:2018-08-29  来源:  作者:来源:扬子晚报 加入收藏

为牟取非法利益,盐城籍男子张海与靖江籍男子孙强,指使他人故意将一辆保时捷帕纳美拉轿车开下河,以骗取巨额保险金。记者昨天从靖江法院获悉,张海、孙强一审分别被判29个月实刑以及29个月、缓刑3年。

去年66日晚9时许,孙强为协助张海骗取保险金,指使李某(另案处理)将张海所有并投保的一辆保时捷帕纳美拉轿车,故意开至靖江市农村一条河道中。事故发生后,李某根据孙强的指使,向公安机关及该车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作出该车系意外出险的虚假陈述。后张海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经核定,该保险公司需赔偿张海45.8万元。

该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按照规定将张海的巨额赔偿申请上报给省公司,省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经现场勘验和调取相关记录发现疑点:轿车入水角度有违常理,并且当时的驾驶人李某和坐在副驾驶位的孙强身上的落水痕迹也令人怀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警。经审讯,孙强交代出骗保事实。同年728日,张海在得知孙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放弃索赔,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张海、孙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张海、孙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张海犯罪后自动投案,系自首;孙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海曾因犯抢劫罪、聚众斗殴罪受到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两被告人主动接受财产刑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靖江法院判处张海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孙强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PDF下载